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5 10:42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7-12-19
废止日期:2023-05-26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执行,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与《公约》的衔接工作,现就国别报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42号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19日

  Public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Clarifying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Related Issues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