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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9-2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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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3〕13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3-06-27
废止日期:2009-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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