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20 14:2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发〔1995〕56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10-16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 >(鄂地税发[1995]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00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规定,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税收征收管理1999年12月修订版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