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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税局、质量局、经委、商委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31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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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稽〔2002〕1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2-03-06
废止日期:2016-09-29
索引号:AE9101010-2002-019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上海市国税局、质量局、经委、商委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请各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 及时、全面掌握各自户管中加油站的基本情况,并于4月28日前将《加油站基本情况清册》(见附件)的纸质和EXCEL电子文档(文件名为分局行政代码+JYZ.XLS)上报市税务局稽查处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特种设备处(防爆)。
  二、 在4月1日前做好加油站日常税控及计量管理的准备工作,确保加油计量的连续和准确、确保户管内加油站(除使用IC卡缴费系统的中石化加油站外)做好税控初始化工作,确保纳税申报时使用的硬件和软件正常运作,确保人员配备到位。
  三、 从4月1日起,本市所有加油站(除使用IC卡缴费系统的中石化加油站外)在纳税申报的同时,必须上报纳税人从税控装置中抄税后的加油站信息卡(即报税),税务工作人员通过读卡器读入《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中,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中数据与加油站信息卡读入的数据进行核对,实现税源监控。
  四、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加油站实施检查工作。通过稽查卡从加油站税控装置中读取所有月累计加油数据,与已申报的月累计加油数据进行核对,完成检查工作。
  五、 使用IC卡缴费系统的中石化加油站报税时,采用软盘和纸质同时上报的方式。
  六、 2002年6月1日前,加油站单位供应按照国家有关防爆标准自查自验。如有问题,应及时请有防爆电气资格证的有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7月1日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本市检验机构的加油机防爆电气检验人员进行整机防爆性能抽检,通过抽检的,由检验单位在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抽检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2. 加油站基本情况清册(计量/防爆)

  
  二ΟΟ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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