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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1-0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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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征〔2000〕80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0-10-31
索引号:AE9101010-2000-00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税务局,直属l-5分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仍按发票版面顺序,同时兼顾各分局征管业务量的原则进行。推广工作先从使用万元版发票的单位开始,随后再推向使用千元版发票的单位。今年四季度在使用万元版发票的单位中要达到推广18,000户的目标,至明年底覆盖到全部使用万元版发票的单位,力争到2000年9月底,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2年10月份起,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要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凡新申请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申请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从2001年7月1日起,凡新申请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三、对个别企业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经宣传解释仍无见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葛见》第一条规定执行。即税务机关停止向其供应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推广防伪税控系统是一项十分细致又涉及面相当广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因此在具体贯彻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同时,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注重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把工作做深做细。

  五、随着钢人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户数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将成倍上升,各级税务机关要安排好防伪税控发票认证的设备和场地,选派工作责任性较强、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同志充实岗位,并加强对推广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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