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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2-27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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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征〔2005〕3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5-12-12
废止日期:2016-05-29
索引号:AE9101010-2005-02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原文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下列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充分领会《规范》精神,提高纳税服务意识,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应结合贯彻市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大厅规范〉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15号)要求,统一规范征收大厅窗口设置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各单位还应结合贯彻市局《关于试行〈涉税业务受理操作规范〉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11号)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受理涉税事项,规范征纳双方的办税行为。
  四、即将推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涉税事项内部处理流程的统一,也是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单位结合《规范》要求,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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