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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06-03-14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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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稽[1994]7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4-05-09
索引号:AE9101010-1994-00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使用规定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国税明电(94)35号和39号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作了补充规定,为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现就“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具体使用规定如下:
  一、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又系同一购货方的,可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填“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只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和劳务名称”栏写上“详附销货清单”。
  二、“销货清单”中每项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税额之合计数,必须分别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相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日期和内容及税率必须同“销货清单”相一致。
  三、“销货清单”上需填明购货单位(全称),地址,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纳税人登记号。
  四、交与购货方一式二份的“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均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才有效。
  五、“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一式三份,二份交与购货方。如销货方需用三份以上“销货清单”或“价外费用清单”的,应在右上角注明用途。如:出门联,仓库记帐联等。
  六、“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均不准作发票联和抵扣联使用。
  七、“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管理和发票管理相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管理。“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由上海市税务局稽管处直接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并印明甲码和上海市税务局监制,任何印刷厂未经市税务局同意,擅自印制的,将按私自印制发票处理。各直属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分)局需严格按此办理。
  八、“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需凭盖有“一般纳税人”印章的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发票临时购用证,按普通发票的发售办法审批、购用、保管。
  九、“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需收取工本管理费。
  销货清单40K(200份)每本印制价2.15元,发售价3.00元。
  价外费用清单32K(300份)每本印制价4.50元,发售价5.50元,工本管理费的收取分配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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