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采用定额完税证征收的时经营税收收入分解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14 14:35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沪国税稽[2002]6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2-09-20

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本市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6号)精神,现对采用定额完税证征收的临时经营税收收入在入库前按税种进行分解的事宜重新予以明确,详细请见附件《采用定额完税证征收的临时经营税收分解一览表》。
  原(94)税四代2号通知及(98)税四便8号通知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采用定额完税证征收的临时经营税收分解一览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