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98号《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字(95)9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总局文件已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98号《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字(95)9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