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原文条款失效,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