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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6-09-0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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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7〕9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7-02-18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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