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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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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6〕118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6-12-11

状态:全文有效

注释:需要修改的条款和内容:“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税务局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修改后的条款和内容:“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税务局有关规定领用、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全系统使用总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的请示》(开行发〔2006〕377号),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开发银行营业税实行集中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为了适应开发银行开展联合贷款、债券承销、银团贷款、管理资产业务和财务顾问等各项中间业务的需要,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及分行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税务局有关规定领用、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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