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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0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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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征〔2007〕4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7-11-02
索引号:AE9101010-2007-02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原文条款废止,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7]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1年10月份起,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三、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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