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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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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征〔2007〕2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7-07-20
索引号:AE9101010-2008-03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目前,认证发现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有“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稽核发现涉嫌违规货运发票有“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等类型。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现将认证、稽核发现的涉嫌违规货运发票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货运发票原件退还企业,并告知其认证发现的问题类型,企业应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经稽查部门检查或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属于国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地税机关操作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县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回函,同时出具书面证明。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货运发票再次认证。

  密文有误,是指货运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货运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比对不符,是指货运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运费金额四要素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顺序为:运费金额、承运人受票人双方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

  缺联,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对应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重号,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存在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抵扣联。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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