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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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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征科〔2011〕5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1-03-04
索引号:AE9900000-2011-03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本费征收范围
工本费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塑套和镜框,现均应免费提供。
  二、关于已经收取的工本费退付问题
  关于2011年2月1日至今已收取并上缴中央金库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如何退付的问题,应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由各分局进行受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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