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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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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企〔2013〕3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3-04-11
索引号:AE9100010-2013-048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三分局: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3〕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参加财政和税务的联合年检。

  二、年检方式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要求,2013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实行网上联合年检,为了方便企业,本市2013年探索开展“无纸化年检”试点,具体方案详见市联合年检网站,网址:www.lhnj.gov.cn.。

  三、年检审核内容

  (一)财政、税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网上年检的有关材料,对通过网上年检的企业,在网上给予答复。对网上年检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给予正确指导。

  (二)年检材料的审核

  1.财政部门审核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全套)(须加盖企业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门收齐企业年检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财政材料收讫章,并在财政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12年财政登记年检章。

  2.税务部门审核内容

  (1)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税务部门收齐企业年检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税务材料收讫章,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12年税务登记年检章。

  四、市区县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的划分

  市税务三分局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和税务年检分别由市财政监督局和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办理,并参加市联合年检。区县税务分局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和税务年检,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办理。

  五、年检地点、时间

  参加市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和税务年检集中受理地点为本市延安西路2299号(上海世贸商城),时间为4月22日—5月31日。区县财政和税务部门主管的企业,按各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财政和税务年检。

  六、其他事项

  各受理年检的财政和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应严格审核,对欠税企业须完税后方可通过年检。

  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本区域联合年检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时保质完成财政和税务年检工作,于2013年7月22日前,将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情况分别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11日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外汇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2013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年检内容为201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 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

  二、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开展联合年检工作。广泛宣传,全面动员,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参检意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

  三、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提倡“绿色年检”、“低碳年检”理念,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检,实现无纸化年检,减少企业出行次数及纸张消耗。

  四、开展电子签章试点工作的地区,应在确保资金支持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五、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要加强对新设立企业、年检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数据填报及审核技能。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检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六、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参检部门应密切沟通并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七、鼓励地方充分利用年检数据成果,从多方面对当年参检的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八、加强对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丰富年检数据利用形式和发布渠道。年检工作结束后形成总结分析报告,并于2013年7月31日前报各主管部门。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统计局

  外汇局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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