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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纳税申报催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31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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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国税征科〔2013〕3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3-12-09
索引号:AE9300000-2013-10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改进纳税申报催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积极推进本市税收征管模式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市范围内改进现有的纳税申报催报方式,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申报期限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改变过去以电话提醒为主的催报方式,而以短信通知、税企互动平台提示、电子申报客户端提示等方式代替。

  三、申报期限外,对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同时附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未申报税种、所属期以及主管税务所等事项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四、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公告,发布的方式可以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电子屏、各税务分局网站等。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规定的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可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规定的限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事项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实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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