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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1-04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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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地〔1999〕1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9-04-30
废止日期:2009-08-26
索引号:AE9101120-1999-0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09〕9号)

    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合同的房地产,在土地增值税开征后五年内首次转让免税,市局曾以沪地税地(1995)3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规定免税期至1998年12月底。现就该税种的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的,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转让的房地产,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适当延长免税期。
三、各单位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项目进行逐一清理和检查。对这些项目已在免税期间实现转让的部份,发现未按规定投入开发资金,或已属于再次转让房地产行为(即非首次转让),或已变更了原定的开发合同内任一项内容,或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已发生的股权转让,或超出原定的开发合同范围的房地产等,都不能享受免税期内的税收优惠,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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