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4-11-04 16:05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沪地税地〔1998〕1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8-03-04

状态:全文有效

  关于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按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第二点,可扣除补缴土地出让金(指由企业支付,如属于受让方支付的不得扣除)、市政“七通一平”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余额,按分档税率计征。现经研究,还可扣除企业的基准地价,如还未核定基准地价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以评估地价扣除。
  对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比照本规定办理。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