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10-12 14:09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文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10-12
索引号:AE9100000-2010-164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第六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公告如下: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按市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住宅项目的,以项目为单位预缴土地增值税。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

  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总建筑面积按房屋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该项目“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计算。

  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重新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备案通过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的“销售方案”向房屋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通过后的10日内,将房屋主管部门签发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及“销售方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备案通过的在售项目,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以住宅开发项目为单位如实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非住宅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本条办理。

  七、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