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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6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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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4〕8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03-22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二)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此条失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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