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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0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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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法〔2012〕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2-07-13

状态: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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