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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10-1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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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2-09-27

状态:全文有效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政策解读: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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