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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3-26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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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2〕18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2-03-04

状态:全文有效

北京、天津、吉林、辽宁、山西、陕西、河北、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将其所属的有关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原各工程局和各工程局的子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处理意见的函》的有关要求,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将历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简称百含结余)总额的三分之一转作国家资本金,剩余部分由企业以职工持股会形式转作职工集体股,企业职工还需按1:1比例配股。同时,总公司系统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将各工程局和各工程局的子公司的所有权益层层上划,增加总公司和各工程局的资本金,由此涉及到总公司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为支持国有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经研究决定:
  一、总公司、各工程局由于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本金免征印花税。
  二、各工程局、各工程局的子公司由百含结余转增国家资本金部分、以职工集体股和配股形式增加资本金部分按规定贴花。
  三、上述公司今后新增加的资本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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