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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1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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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地〔1989〕7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9-07-13
废止日期:2022-07-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9)闽税政三字第533号<关于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贴花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即:对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账簿不贴印花。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上述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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