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局

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

发布时间:2004-02-19 14:28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税函发〔1990〕50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0-05-17
废止日期:2022-07-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商业部:
    你部办公厅厅发(90)贸粮财字第70号<关于申请对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免征印花税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鉴于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是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承担的一项特殊任务,粮权统属国务院,各级粮食部门的此项收购业务属于非经营性的代购工作,代销业务目前尚未发生。经研究,同意对"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一项免征印花税。此前已纳税的协议书,不再办理退税。与此相关的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专项贷款合同,因在借(还)本付息等借贷手续上与正常借款合同并无区别,应照章纳税。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