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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4-02-1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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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5〕1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03-01

状态:全文有效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你公司(94)中油建财字第99号文<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申复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适用于在境外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分包给国内外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的意见,照章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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