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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4-02-1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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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6〕5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08-12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第一条。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农发行字〔1996〕1号文《关于申请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你行提出的对资本金、公积金等免征印花税问题,按照国务院从严控制减免税的精神,不再给予特殊政策,一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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