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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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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地〔1994〕1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4-03-02
废止日期:2018-06-15
索引号:AE9101180-1994-00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我局沪税地(1993)88号《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帐贴花的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039页)因与文内规定相符,则仍继续有效。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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