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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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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地〔1992〕12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2-12-11
废止日期:2018-06-15
索引号:AE9101180-1992-0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2号)。废止或失效的条款:补充意见部分。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640号《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除我局沪财企一(1992)158号文对上海金属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其他各类批发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都应从开市之日起缴纳印花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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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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