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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29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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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地〔1991〕10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1-11-14
废止日期:2006-08-01
索引号:AE9101180-1991-004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1号《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本市国际海运,国际航运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亦照本通知规定办,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册第1063页)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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