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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3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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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地〔1989〕6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9-07-27
索引号:AE9101180-1989-00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77号《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内称:“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请遵照办理。
  由于个人财产保险合同或单据的贴花问题,无法控管和查处,基本上都没有按规定贴花,为了确保这部分个人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各分局、县局可委托保险公司代售印花税票并督促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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