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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2-2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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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地〔1993〕67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3-05-29
索引号:AE9101180-1993-00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674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内称:“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件》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90)国税函发104号和(91)国税发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此条失效废止)

国税函发[1993]674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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