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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2-2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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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4〕17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4-11-05
废止日期:2022-07-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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