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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