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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2-2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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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地〔2005〕9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5-02-03
废止日期:2011-02-21
索引号:AE9101180-2006-004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市财税三分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二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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