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税三分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二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