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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1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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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地〔1991〕121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1-12-07
索引号:AE9101180-1991-00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协议),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四条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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