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04 09:46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税〔2014〕4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4-05-27
废止日期:2024-01-2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