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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1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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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地〔1989〕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89-02-27
废止日期:2007-06-1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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