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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4-02-1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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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0〕138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0-11-10
废止日期:2022-07-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0]483号文<关于中国银行所属分行新增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收悉.据了解,中国银行(89)中财字第499号<关于增设"918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的通知>中,将所属各分支行原设核算国拨营运资金的"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改为"营运资金内部往来"科目核算.随后,中国银行又以(90)中财字第56号文发出<关于1989年以后新增营运资金的印花税由总行统一上缴的通知>,明确为自1989年起我行新增营运资金应纳的印花税将由总行统一缴纳,各行无需再向当地缴纳.我们认为,中国银行改变营运资金的核算科目名称,营运资金的性质及账簿的设置地点并未改变.中国银行自行改变资金账簿纳税地点,与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关于对金融系统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中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你局的意见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文的规定,对中国银行所属各分,支行以后年度新增的营运资金,仍应就地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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