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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4-02-1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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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5〕4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5-12-22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第一条废止。第三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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