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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1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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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地[1998]40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8-06-09
索引号:AE9101180-1998-002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对以抵押款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最近,在印花税纳税检查中发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表明,出租方以自用房屋无偿租赁给承租方,作为互惠互利条件,承租方将一定金额的无息抵押款付给出租方,待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抵押款一次性归还给承租方。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印花税征管,经研究,现就上述合同(协议书)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以押款形式取得房屋租赁的合同(协议书),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其合同(协议书)记载的抵押款应视为房屋租用期内的租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列举的财产租赁合同的1‰税率计算贴花。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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