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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股份制企业资金帐贴花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1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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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税地〔1993〕4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1993-04-12
索引号:AE9101180-1993-0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本市股份制企业资金帐贴花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为配合本市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开展,上海市税务局曾以沪税地(1993)2号《关于本市股份制企业资金帐贴花问题和印花税纳税违章处罚按新的“税收征管法”执行的通知》,对股份制企业资金帐如何贴花作了规定,现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再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本市施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其营业帐簿贴花范围是生产经营用帐册。
  凡记载股本、资本公积金的帐册,应按股本、资本公积金记载的总额分别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税贴花。以后年度股本、资本公积金的总额应分别按年初1月1日帐面记载金额就增加部分贴花。例某股份制企业第一次贴花时股本、资本公积金的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和1,000万元,应贴花10,000元和5,000元,到第二年股本和资本公积金分别为2,400万元和1,500万元时,只对比第一次总额增加的400万元和500万元,按万分之五税率再分别贴花2,000元和2,500元。
  对记载股本、资本公积金的帐簿,不再按件(本)定额贴花。其它帐簿,是指除记载股本、资本公积金以外的帐簿,仍按件(本)定额贴花5元。
  二、股份制企业的营业帐簿应在启用时按上述规定办理贴花,以前对股本、资本公积金帐簿尚未贴花的,应自文到之月起补贴花。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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