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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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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4〕5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03-12
废止日期:2021-09-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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