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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1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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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财税〔2010〕9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0-12-01
索引号:AE9100010-2011-00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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