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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7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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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7-12-25

状态: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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