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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6-2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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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2001〕11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1-09-20
废止日期:2019-09-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从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正式施行。《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收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问题。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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