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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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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沪地税地〔2008〕13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08-02-21
索引号:AE9101110-2008-0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贯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部分废止或失效:第一、三、四条

 

浦东新区、长宁、普陀、徐汇、宝山、闵行、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税务局: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市贯彻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正在研定之中。为了做好本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本市新的实施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列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二、本市新的适用税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待本市新的适用税额确定后,按新的适用税额计征,多退少补。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征收机关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耕地占用税仍暂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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