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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2-2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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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发〔1996〕69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11-27
废止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69号)下发后,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办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国家开发银行按季计算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于季度终了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指定的开户银行划拨税,费款项,同时,提供各省的利息收入和应纳税费数额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收到款项后10日内,将款项划转各省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收到款项后5日内,将款项缴入金库,并将税收缴款书回执联及时返回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于1996年12月20日前将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告知我局直属征收局.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即1996年四季度发生的税,费,按本办法办理).此前,已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办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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