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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2-27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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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函〔2000〕65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8-23
废止日期:2008-01-17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的印发,经研究决定,2001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均与2000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相同,仅印制年份改为"2001"即可。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和颜色均与2000年相同,每年的标志都只以印制年份相区分,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向各地制发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请各地今后务必严格按2000年的式样,颜色和要求印制车船使用税标志,不得擅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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